(2012)珠金法民一初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谢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金法民一初字第1008号原告谢某,女,汉族,住湖南省南县大通湖区,身份证号码:×××7442。被告李某,男,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身份证号码:×××095X。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谢某承担。审判员 吴明星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朱丹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