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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一中刑执字第2702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崔庆海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4)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崔庆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三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一中刑执字第2702号罪犯崔庆海。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20日作出了(2001)北刑初字第328号刑事判决,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01年4月3日起至2018年4月2日止.本院于2005年7月20日作出了(2005)一中刑执字第2154号刑事裁定,对其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01年4月3日起至2016年6月2日止;本院于2007年11月7日作出了(2007)一中刑执字第4003号刑事裁定,对其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1年4月3日起至2014年10月2日止;本院于2010年2月2日作出了(2010)一中刑执字第574号刑事裁定,对其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01年4月3日起至2013年9月2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2年6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崔庆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崔庆海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于2012年2月17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1年8月18日,获全监表扬奖励;于2011年2月9日,获全监表扬奖励;于2010年8月13日,获全监表扬奖励;于2012年5月3日,获2012年第一季度单项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崔庆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庆海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绍桓审 判 员  张文艳代理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裴振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