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滦民初字第2192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初字第2192号原告李某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小月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张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