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周民初字第00964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唐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0964号原告唐某某。被告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撒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张海朝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