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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周民初字第00964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唐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0964号原告唐某某。被告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撒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张海朝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