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磐民一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一初字第527号原告高某某。被告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150.00元,退回原告高某某150.00元。代理审判员 姜国强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