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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大刑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吴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大刑初字第00053号公诉机关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于本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本市田家庵区,经常居住地本市田家庵区。因本案于2011年12月13日至12月22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2月26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12年2月2日被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该院决定,同年5月8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1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6月5日、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0日15时39分左右,被告人吴某某无证驾驶皖D×××××号帕萨特牌轿车沿本市上曹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吴大郢村与松林村十字交叉路口时,因疏忽观察与由西向东骑自行车的俞某某相撞,致俞某某当场死亡。事发后被告人吴某某逃离现场。经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通大队认定,被告人吴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经自行协商达成协议,被告人吴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俞某某亲属各项损失合计23万元,取得他们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表、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死亡通知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证人辛某某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起诉书的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吴某某积极对被害人亲属进行赔偿并取得他们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侠军审 判 员  段俊峰人民陪审员  王德恩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