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民初字第2115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高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高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2115号原告高某,农民。被告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刘 克 成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王焕(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