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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2115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高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高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2115号原告高某,农民。被告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刘 克 成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王焕(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