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3016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养利与赵民学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养利,赵民学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3016号原告张养利。被告赵民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养利诉被告赵民学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养利于2012年7月2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养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其余由本院退回。审判员 李会茹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