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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3016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养利与赵民学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养利,赵民学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3016号原告张养利。被告赵民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养利诉被告赵民学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养利于2012年7月2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养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其余由本院退回。审判员  李会茹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