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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岱民初字第1463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20-08-20

案件名称

马志杰与郑某、孙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马志杰;郑某;孙玲;孙某;孙茂财;丁兆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岱民初字第1463号原告马志杰,男,汉族,1971年7月生,住泰安市岱岳区。被告郑某,女,汉族,成年,住泰安市岱岳区,系孙加杰之妻。被告孙玲,女,汉族,成年,住泰安市岱岳区,住该单位宿舍,系孙加杰之女。被告孙某,男,汉族,未成年,住泰安市岱岳区,系孙加杰之子,法定代理人郑某,系其母亲。被告孙茂财,男,汉族,成年,住泰安市岱岳区,系孙加杰之父亲。被告丁兆进,男,汉族,成年,住泰安市岱岳区。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齐松涛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李建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