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1687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查建武与史孟迪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查建武,史孟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1687号申请执行人查建武,农民。被执行人史孟迪,农民。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453号查建武与史孟迪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查建武尚有10000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未受偿,被执行人史孟迪还应交纳本案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168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华 锋审判员 岑 建 标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张熠(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