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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8民初2130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董超与张继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超,张继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8民初2130号原告董超,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被告张继树,男,52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超与被告张继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超于2016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以上诉讼费用原告已全部预交。审判员  王海啸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陈志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