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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牛民初字第3257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胡琴与胡志华、吴光富、石益碧、郝彦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琴,胡志华,吴光富,石益碧,郝彦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牛民初字第3257号原告胡琴。委托代理人张忻平,四川蜀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志华。被告吴光富。被告石益碧。被告郝彦博。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琴与被告胡志华、吴光富、石益碧、郝彦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琴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按照人民法院收费办法予以免交。(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周廉书人民陪审员  姜绍刚人民陪审员  龚旭萍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