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牛民初字第3257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胡琴与胡志华、吴光富、石益碧、郝彦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琴,胡志华,吴光富,石益碧,郝彦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牛民初字第3257号原告胡琴。委托代理人张忻平,四川蜀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志华。被告吴光富。被告石益碧。被告郝彦博。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琴与被告胡志华、吴光富、石益碧、郝彦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琴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按照人民法院收费办法予以免交。(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周廉书人民陪审员 姜绍刚人民陪审员 龚旭萍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