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立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孙红艳与友和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友和海航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市友和雅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友和医药有限公司,饶平县鸿州渔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詹玉湘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红艳,友和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友和海航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市友和雅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友和医药有限公司,饶平县鸿洲渔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詹玉湘,钟旭东,陈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立保字第168号申请人孙红艳,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胡汉斌,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缪顺进,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友和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金融时代中心23D。法定代表人詹玉湘。被申请人深圳市友和海航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吉祥路588号。法定代表人詹玉湘。被申请人深圳市友和雅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白石洲明珠路观景台大厦第15层。法定代表人吴映鹏。被申请人深圳市友和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深惠公路爱联段398号二楼西侧B。法定代表人占文禄。被申请人饶平县鸿洲渔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汫洲镇三百门渔港市场东2行2号。法定代表人詹玉湘。被申请人詹玉湘,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申请人钟旭东,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申请人陈永,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在审理上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受案号:SHENDX2012229]中,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申请人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500万元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蒋家启(身份证号码××、张磊(身份证号码××)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友和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友和海航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市友和雅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友和医药有限公司、饶平县鸿洲渔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詹玉湘、钟旭东、陈永名下价值50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孙红艳的担保人蒋家启用于担保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百花五路长安花园C栋28C的房产(深房地字第××号)。三、查封申请人孙红艳的担保人张磊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路雍翠豪园A栋1A的房产(深房地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麦合全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周长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