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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灞民初字第01730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段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灞民初字第01730号原告段某。被告唐某,职、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建海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柴 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