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灞民初字第01730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段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灞民初字第01730号原告段某。被告唐某,职、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建海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柴 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