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柴杰与徐菊芬、岑裕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杰,徐菊芬,岑裕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480号原告:柴杰。被告:徐菊芬。被告:岑裕丰。原告柴杰与被告徐菊芬、岑裕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柴杰起诉称:2011年3月17日,被告徐菊芬因缺资向原告借款300000元,为此被告徐菊芬出具了借条一份,该借款由被告岑裕丰作担保,被告岑裕丰出具了《担保书》一份,现经原告催讨,被告徐菊芬拒绝还款,被告岑裕丰也不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决。本院认为:被告徐菊芬已经被慈溪市公安局以集资诈骗罪立案侦查,本案涉及刑事犯罪嫌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林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君亚审 判 员 许 琴人民审判员 施剑阳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代书 记员 XX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