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馆民初字第1215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韩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1)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馆民初字第1215号原告韩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行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武庆才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高军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