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民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余传林、张素珍与王琪、王煜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传林,张素珍,王琪,王煜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951号原告余传林。原告张素珍。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必逊,江苏安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琪(曾用名王旗)。被告王煜。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传林、张素珍与被告王琪、王煜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余传林、张素珍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传林、张素珍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490元,减半收取4245元,由原告余传林、张素珍负担。审判员 汪洪宝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陈真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