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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齐连帅诉张强、山东岽钰建陶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连帅,张强,山东岽钰建陶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264号原告齐连帅。法定监护人齐广银。委托代理人来永军,男,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强。被告山东岽钰建陶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付庄街道办事处驻地。法定代表人陈海荣,该公司经理。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元斌,山东华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齐连帅与被告张强、山东岽钰建陶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审查,临沂三联建陶有限公司未查询到工商登记情况,被告张强系临沂三联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告齐连帅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与山东岽钰建陶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本院认为,原告齐连帅提起诉讼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齐连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邵照学人民陪审员  杨树林人民陪审员  邓云章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刘洪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