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许刑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9-11-14
案件名称
姚鹏飞赌博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姚鹏飞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许刑执字第7号罪犯姚鹏飞,又名大孬,男,198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系河南省长葛市后河镇后河村人,住长葛市。现在长葛市看守所服刑。长葛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2日作出(2011)长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姚鹏飞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1年4月1日起至2012年8月24日止。)刑罚执行机关长葛市看守所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长葛市看守所经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并经许昌市公安局审批等程序提出,罪犯姚鹏飞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12月份,姚鹏飞伙同他人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博。罪犯姚鹏飞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留所服刑罪犯奖惩考核表、在押人员奖惩审批表、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鉴定表、罪犯姚鹏飞个人鉴定、同监室服刑人员证言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姚鹏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鹏飞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1日起至2012年7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雅乐审 判 员 陈建华代理审判员 马 龙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丁盈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