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民张初字第00412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孙华锋与胡益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华锋,胡益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张初字第00412号原告孙华锋,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胡益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华锋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华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400元,剩余4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万丽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