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遵民初字第2437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黄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黄塞花;刘品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遵民初字第2437号原告黄塞花,女,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遵化镇宏伟名都****。被告刘品存,男,196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现住遵化市开元杰座**>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塞花诉被告刘品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1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塞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海娟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梁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