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民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20-07-29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西民初字第491号 原告李某1,女,199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法定代理人李某3,女,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系原告生母。 委托代理人李冬冬,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2(曾用名李某4),男,195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王京卫,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李某1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1撤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闫少华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吴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