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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民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20-07-29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西民初字第491号 原告李某1,女,199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法定代理人李某3,女,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系原告生母。 委托代理人李冬冬,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2(曾用名李某4),男,195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王京卫,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李某1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1撤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闫少华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吴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