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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东民初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田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东民初字第810号原告田某,女,197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有忠,六合区雄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人员。被告王某,男,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判员  俞晓飞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徐成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