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下商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4-05-03
案件名称
王松听与张昌兴、盛樟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下商初字第44号原告:王松听。委托代理人:崔彦军。被告:张昌兴。被告:盛樟芝。原告王松听为与被告张昌兴、盛樟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11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远独任审判。因案外人杨俊涉嫌合同诈骗的行为与本案借贷事实相关,本案于2012年2月6日裁定中止案件的审理。2012年6月25日本案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松听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4月13日签订借款合同,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75万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4月13日至2011年10月12日。如被告逾期还款,则每天按未还款额的万分之六点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现借款期满,经原告多次催促,两被告仍拒绝还款。请求判令两被告:1、共同偿还原告借款75万元;2、共同支付原告逾期利息36682元(逾期利息暂计息至2011年12月26日,逾期利息标准每日为未还款额的万分之六点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已于2012年2月14日受理并立案侦查杨俊涉嫌合同诈骗案,本案民间借贷事实系被告张昌兴、盛樟芝公证委托杨俊而发生,与杨俊涉嫌合同诈骗案相关,存在犯罪嫌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原告王松听的起诉;二、本案移送至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处理。本案受理费11667元,退还原告王松听。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远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谈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