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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蒲民初字第00475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原告党龙喜诉被告赵淑琴、左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龙喜,赵淑琴,左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蒲民初字第00475号原告党龙喜,男,1957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人民路61号。被告赵淑琴,女,195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孙镇街道孙镇教育组。委托代理人马跃进,男,195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孙镇吴家村四组。被告左侃,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孙镇孙镇村十一组,现住蒲城县东环路蒲百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党龙喜诉被告赵淑琴、左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党龙喜以双方已经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党龙喜在本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龙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党龙喜负担。审判长  同小虎审判员  李谋芝审判员  贺俊杰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王月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