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一中刑执字第2941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田鹏抢劫罪,田鹏聚众斗殴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三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一中刑执字第2941号罪犯田鹏。本院于2001年6月18日作出(2001)一中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鹏犯抢劫、聚众斗殴、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0年12月29日起至2020年12月28日止。2007年2月27日,本院作出(2007)一中刑执字第125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田鹏减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00年12月29日至2019年5月28日止;2009年11月12日,本院作出(2009)一中刑执字第4891号刑事裁定,对其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00年12月29日至2017年7月28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2年6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田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田鹏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于2012年2月17日、2011年8月18日、2011年2月9日和2010年8月13日,分别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0年3月1日,2009年9月1日,分别获监狱级表扬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田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鹏减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00年12月29日至2015年9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绍桓审 判 员 张文艳代理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裴振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