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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磐民一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一初字第251号原告崔某某。委托代理人白长海,男,磐石市烟筒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崔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崔某某承担。审 判 长  于广涛人民陪审员  乔玉文人民陪审员  徐日昶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杨新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