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磐民一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一初字第251号原告崔某某。委托代理人白长海,男,磐石市烟筒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崔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崔某某承担。审 判 长 于广涛人民陪审员 乔玉文人民陪审员 徐日昶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杨新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