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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民二初字第00724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二初字第00724号原告王某某,女,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汉族。被告郭某某,男,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女,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减半负担150元。审判员  朱保建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杨晨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