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冀民三初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冀州市中意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北东华冀衡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州市中意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河北东华冀衡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冀民三初字第829号原告冀州市中意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英武,董事长。被告河北东华冀衡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冀州市中意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东华冀衡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冀州市中意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冀州市中意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诉讼保全费190元,共计260元,由原告冀州市中意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薄彦光审判员 邢新同陪审员 张秋菊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齐会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