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590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浩与陈敬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浩,陈敬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590号原告王浩,男,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湖北省十堰市东汽技校家和苑*楼*单元***室。被告陈敬林,个体司机。本院于2012年5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浩诉被告陈敬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浩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浩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慧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张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