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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一初字第01076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张鹏与合肥晨阳橡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鹏,合肥晨阳橡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一初字第01076号原告:张鹏,男,汉族,1981年03月08月生,委托代理人:王宇,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晨阳橡塑有限公司,机构代码证:74894618-9法定代表人:周相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贤奇,长丰县岗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明兰,1967年11月01月生,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鹏诉被告合肥晨阳橡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鹏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鹏负担。审判员  胡守珍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程 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