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涧民二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涧民二初字第123号原告郭某某,男。被告李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某某承担。审判员 石平安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苏晓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