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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涧民二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涧民二初字第123号原告郭某某,男。被告李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某某承担。审判员  石平安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苏晓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