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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唐民一终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乔某某因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乔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唐民一终字第4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乔某某,男,193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冯伟东,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文书,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195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贾春燕,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乔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1)丰民初字第3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及判决结果,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3月2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无共同子女。被告曾于2010年4月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本院于2010年6月4日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双方于2007年5月17日购买了座落于唐山市丰润区21小区806楼1门201室的房屋,房屋产权证上的所有权人为乔某某【房屋产权证号:唐房权证丰润区字第**】,共有人为王某某;土地使用证上的使用权人为乔某某和王某某【土地使用证号为冀唐(公房)国用(2007)第0980号】。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诉争房屋的现值为34.5万元。据此,原审法院于2012年4月13日作出判决:一、准予原告乔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落于唐山市丰润区21小区**1门**【房屋产权证号:唐房房权证丰润区字第**;地使用证号:冀唐(公房)国用(2007)第0980号】归原告乔某某所有,原告乔某某给付被告王某某财产折款共计17.25万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925元,由原告乔某某、被告王某某各负担一半。判后,原审原告乔某某不服,以一审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争议的13万元应返还上诉人为由提出上诉。经审理查明,二审认定的事实与原判认定事实相一致,有相关书证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记录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上诉人乔某某对其上诉主张于一审中举证不足,二审又无新证据予以支持,故一审判令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由上诉人乔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铁军审 判 员  张国忠代理审判员  高 颖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