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诸民初字第1432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袁珊珊与郭觉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珊珊,郭觉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民初字第1432号原告:袁珊珊。委托代理人:楼林红,诸暨市暨阳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郭觉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珊珊与被告郭觉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珊珊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袁珊珊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珊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71元,依法减半收取385.5元,由原告袁珊珊负担。审判员 金冬红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杨丹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