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吉丰执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关振先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昊达轻质隔墙板厂、马艳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镇先,吉林市丰满区昊达轻质隔墙板厂,马艳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吉丰执字第229号申请执行人:关镇先,男,1953年9月15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昊达轻质隔墙板厂。住所: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马艳杰,该厂厂长。被执行人:马艳杰,女,195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执行关振先与吉林市丰满区昊达轻质隔墙板厂、马艳杰民间借贷纠纷(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1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2012年5月24日,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协议,申请执行标的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洪波审 判 员 曲德宽审 判 员 李 玉 民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高 瑞 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