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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新民初字第03438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北大印刷厂与被告沈阳市新城子制药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北大印刷厂,沈阳市新城子制药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03438号原告沈阳市北大印刷厂,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王永兴,系该厂厂长。被告沈阳市新城子制药厂,住所地沈阳市新城子区。法定代表人李治发。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北大印刷厂与被告沈阳市新城子制药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市北大印刷厂在收到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既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阳市北大印刷厂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靖浩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欢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