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拱商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上海锦安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杭州百瑞运河大饭店有限公司、杭州百瑞四季酒店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锦安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杭州百瑞运河大饭店有限公司,杭州百瑞四季酒店有限公司,浙江百瑞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浙江百瑞旅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商初字第633号原告:上海锦安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勤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霍建华。被告:杭州百瑞运河大饭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文辉。被告:杭州百瑞四季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文辉。被告:浙江百瑞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文辉。被告:浙江百瑞旅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文辉。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锦安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百瑞运河大饭店有限公司、杭州百瑞四季酒店有限公司、浙江百瑞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浙江百瑞旅业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锦安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锦安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锦安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59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0900元,由原告上海锦安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楼妙娥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人民陪审员 吴晓航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代书 记员 熊丽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