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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单民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原告魏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刘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单民初字第909号原告魏某某,男,1968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汤德军,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195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齐 敏审 判 员  李付灵人民陪审员  杨进忠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刘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