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景民一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一初字第423号原告张某,农民,景县青兰乡前唐坡村。委托代理人刘文国,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高志广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记员李风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