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民初字第1680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胡凤刚与天津市海河一号娱乐城,谢计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凤刚,天津市海河一号娱乐城,谢计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1680号原告胡凤刚,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委托代理人马俊峰,男,185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号。被告天津市海河一号娱乐城,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古文化街文化小城C座7号楼。法定代表人谢春江,董事长。被告谢计生,男,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监狱一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凤刚与被告天津市海河一号娱乐城、谢计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凤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骁骁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马 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