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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一中刑执字第2730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刘俊强奸罪,刘俊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俊

案由

强奸;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三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一中刑执字第2730号罪犯刘俊。本院于2001年10月9日作出(2001)一中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俊犯强奸、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3月8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津高刑一执字第1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刘俊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8月23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津高刑一执字第11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刘俊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9年11月,本院作出(2009)一中刑执字第472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俊减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6年8月23日起至2024年5月22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2年6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俊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俊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于2010年3月1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0年8月13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1年2月9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2年3月27日,获市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俊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俊减刑二年。刑期自2006年8月23日起至2022年5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绍桓审 判 员  张文艳代理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裴振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