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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立调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郑德春与陕西建工集团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德春,陕西建工集团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案由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立调初字第00049号原告郑德春。委托代理人窦丽华,女,汉族。被告陕西建工集团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金华北路406号。法定代表人王顺绪,职务,该公司经理。本院在诉前调解郑德春诉陕西建工集团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郑德春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德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郑德春承担。审 判 长  张 杰人民陪审员  任绥萍人民陪审员  孙 丽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杨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