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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龙民一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李萍与张岩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萍,张岩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民一初字第410号原告:李萍,女,1967年6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委托代理人:王晓东,吉林市龙潭区正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岩,男,1972年1月12日生,汉族,中油吉化化肥厂职工,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萍诉被告张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萍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萍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朱 亮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杜雪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