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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法民初字第06704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李晓婷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重庆市总队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婷,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重庆市总队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法民初字第06704号原告李晓婷,女,汉族,1981年6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重庆市总队医院,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卫国路90号。法定代表人刘筑,院长。委托代理人余某某,重庆钧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世杰,男,汉族,1981年4月3日出生,被告医院员工,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婷诉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重庆市总队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婷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晓婷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元,由原告李晓婷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余洪峰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宋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