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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亳民一终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甘宗文与樊登山、凡洪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甘宗文,樊登山,凡洪新,黄国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毫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一终字第002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甘宗文,男,196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王鸽,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樊登山,男,196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梅启林,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民锋,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凡洪新,男,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国雷,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毫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毫州市谯城区。负责人:陈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葛伟,该公司职员。上诉人甘宗文、樊登山因与被上诉人凡洪新、黄国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毫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蒙城县人民法院(2011)蒙民一初字第1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甘宗文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鸽,上诉人樊登山的委托代理人邵民锋,被上诉人黄国雷,被上诉人人寿财保亳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葛伟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凡洪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蒙城县人民法院(2011)蒙民一初字第172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蒙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江海洋审 判 员  孙 震代理审判员  范荣鑫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欧阳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