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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谯民一初字第01652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张某君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君,赵淑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1652号原告:张艳君,曾用名张艳军,女,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身份证登记地址: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赵淑皊,女,1962年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君诉被告赵淑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张艳君于201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淑皊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艳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君撤回对被告赵淑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艳君负担。审 判 长  许 叶审 判 员  徐爱莲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苏勇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