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谯民一初字第01652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张某君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君,赵淑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1652号原告:张艳君,曾用名张艳军,女,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身份证登记地址: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赵淑皊,女,1962年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君诉被告赵淑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张艳君于201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淑皊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艳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君撤回对被告赵淑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艳君负担。审 判 长 许 叶审 判 员 徐爱莲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苏勇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