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亳民二初字第0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秦永宽与亳州市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永宽,亳州市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二初字第00019-1号原告:秦永宽。委托代理人:秦松。被告:亳州市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赵执刚。本院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2012)亳民二初字第0001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于同日冻结亳州市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城建支行内有存款236928.02元的1313账户和内有存款842.98元的1367账户。现因1367账户的存款余额已超过本案财产保全总额195万元,应解除对1313账户的冻结,并解除对1367账户存款余额195万元以外额度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亳州市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城建支行1313账户和1367账户存款余额195万元以外额度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燕审判员 郑彩玲审判员 顾玉华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梁建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