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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聊东执字第177-7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齐晓东与李广建、梁书刚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晓东,李广建,梁书刚,聊城市恒润机电化工有限公司,华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聊城销售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聊东执字第177-7号申请执行人齐晓东,男,1963年7月5日生,汉族,住聊城市。被执行人李广建,男,1960年2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梁书刚,男,1963年2月25日生,汉族,聊城市恒润机电化工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聊城市。被执行人华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聊城销售处,住所地聊城市劝业商城。代表人李成文,经理。被执行人聊城市恒润机电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香江二期东经九街43号。法定代表人梁文法,董事长。本院于二0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作出(2012)聊东执字第177-2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聊城市恒润机电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0元,现因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聊城市恒润机电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敬斌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李会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