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西民一终字第00915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李某甲、李某与李某乙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李某乙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一终字第009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雷某某,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某某,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董某某,系李某继父。委托代理人白某某,女,汉族,系李某之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乙。上诉人李某甲、李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乙返还财物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2)长民初字第0165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某甲、李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甲、李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玲审判员  李刚审判员  肖刚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郭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