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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催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永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永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深福法民催字第50号申请人永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郑晓超,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乐海,该司员工。申请人永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4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票面金额:人民币144854元,支付人: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交行滨河支行,收款人:深圳市天益光纤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最后被背书人、最后持票人:永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1年3月30日,到期日期:2011年6月30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永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  伟  英审判员 曾  红  文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张冬丽(代) 来自: